招投标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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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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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投标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2.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0条?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适用范围?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服务采购等领域。
该条例规定了招投标的程序、条件、要求等,旨在保障公平竞争、提高采购效率、防止腐败行为。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招标人、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各个领域的招投标活动,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4. 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拟公开招标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上述情形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适用邀请招标的条件。
5. 三资管理条例?
村集体三资管理条例如下:
一、资金管理制度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上级和部门对村级的专项补助和拨款、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收入、集体资产及资源拍卖收入、投资收益、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救济扶贫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征地补偿费,以及各种代收、借、贷等其他收入。
(二)坚持收支两条线。村集体平日所取得的现金收入(含借、贷款),必须及时足额上交办事处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代管,严禁坐收坐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坐收坐支现金的,年终扣支部书记考核工资的10%,其他干部和报账员各扣5%。
(三)库存现金不得突破限额。各村备用金限额2000元,超限额外的现金,必须及时交办事处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代管。因违反现金管理制度规定导致短款、丢失、被盗,除追查责任外,其损失一律由本人赔偿。
(四)严禁白条抵库,借支、挪用和外借公款;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特别是村主要干部不得插手现金管理。
(五)实行预决算制度。村集体财务支出实行月份预决算制度,预决算要坚持“以收定支、量力而行”的原则,统筹安排,每月底(审接日)村“两委”根据下月工作计划,由包村干部、“两委”干部、理财小组成员共同作出下月份支出预决算,经经管统计审计中心主任、工作区书记审核后,报办事处主任审批,批复的预决算作为资金调拨凭据。
(六)财务开支权限审批制度。村集体支出要严格执行财务审批权限:500元以内的由四职干部共同研究决定;500-2000元以下的由两委集体研究审批;2000-5000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开支,经工作区、党工委、办事处领导审批,审批后按照“一定两议三监督”程序执行。并报经管统计审计中心进行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资金调拨手续。
(七)非生产性开支控制制度
1、取消招待费开支。但确属因招商引资、高效农业发展所发生的招待费用,实行特事特批,可由村两委研究,形成书面申请,报工作区书记审核,经领导同意后方可据实报销,除此以外,一律不准出现或报销招待费开支,弄虚作假入账的一经查出(或举报查实的)按贪污论处,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送交执法部门处理,形成白条抵库的年终从批复工资中扣除。
2、租车费开支。确属因集体建设项目、计划生育和招商引资等所发生的租车费,实行特事特批,必须将事由说明确,方可据实报销,除此以外,一律不准报销租车费。未经党工委、办事处批准,任何村庄不准随便配备汽车、摩托车、空调等交通工具或办公用品,集体不准报销燃修费。
3、电话费开支。村委办公室内的座机电话费实报实销,但要注意节约。村干部的通讯工具不准捆绑在集体固定电话上;支部书记的手机费每月由集体报销50元,村主任、村文书30元;村计生主任20元;其他两委成员的电话费一律不得由集体报销。
4、干部报酬及误工补贴开支。严格按照党工委、办事处批复发放,严禁超标准发放干部工资;一经发现查实超标准发放干部工资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退赔,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农村集体办公用品的开支。各村庄不准购买数量多且金额大的办公用品,也不得擅自印制公用笺,凡出现一律不得报销入账,并由当事人负担。
6、报刊费的开支。严格按照党工委、办事处批复的报刊费数额列支,任何村庄不得随意订阅其它报纸和刊物,如出现批复外的报刊费开支,由当事人自行负担。
7、村干部外出考察学习,需事先向工作区申请,报党工委、办事处批准。否则,不得外出;私自外出者,费用自理,并追究支部书记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8、村集体村级经济不得新增债务。未经党工委、办事处批准严禁出现集资、借款、贷款业务;严禁以任何理由为集体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贷(借)款提供经济担保;严禁靠借(贷)款搞基本建设;严禁借款发放干部工资、入保险;严禁外借公款,由于私自外借公款给集体造成损失的,由批准人和经手人共同负担。
二、资产管理制度
村集体发生资产购建和处置(包括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变卖、联用、股份合作、转让、盘盈、盘亏等)的,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意见。村“两委”会议对资产的处置提出主导意见和建议。
(二)办事处审批。携带会议记录和相关资料向工作区和经管中心汇报并审核,报分管领导进行审批。
(三)召开会议审议决策。办事处审核批准后,提交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审议通过后实施,没有通过的暂缓实施,待条件允许后另行研究。
(四)表决结果进行公示。将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以及相关应该公开的资料在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公示期为7天。
(五)组织实施。公示期过后,由村“两委”干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要吸收部分党员、村民代表、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监督,工作区、经管中心派人现场监督。
(六)实施结果公示。组织实施结束后,要将实施结果和完成的情况进行公示,看是否违背了群众意愿、是否与审议的结果一致、是否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七)无异议后,签订和同、整理资料,归档保管。
三、资源管理制度
集体资源包括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应建立健全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逐项记录。
(一)集体所有资源性资产需对外承包、租赁,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两委”提出意见必须先报办事处审批,经工作区、建设中心、经管中心派人实地查看。
2、查看审核同意后,三方在“农村合同签订审批表”中签字,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审批。
3、办事处审批后,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联席会议讨论审议,没有通过的暂缓实施,待条件允许后另行研究。
4、将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以及相关应该公开的资料在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公示期为7天。
5、公示期过后,由村“两委”干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进行招投标。投标时吸收部分党员、村民代表、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监督,工作区、经管中心派人现场监督。
6、投标结束后,将实施结果进行公示。
7、经管中心按办事处审批意见,结合法律、法规和其它应该约束的事项,拟定出合同,经双方同意后,签订合同,经管中心留存一份。
8、整理资料,归档保管。
(二)集体土地对外承包,期限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执行,承包期限最长为三年。
(三)严禁村“两委”将集体土地以叫行、拍卖等形式,变卖给村民作为宅基地使用。
(四)已经承包并且合同条款履行到位的,仍按原合同执行,合同条款履行不到位的,应根据合同有关条款终止合同。
(五)承包合同已到期的,集体应依法收回土地。收回后要先作为增减人口用地处理,剩余的土地另行发包(发包程序按资源管理制度第一条执行)。
6. 国家建设项目管理条例全文?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实现项目管理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以下称“机关建设项目”)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使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行政事业费以及部门自有资金进行的服务于机关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办公用房新建、扩建、翻建、维修改造项目,办公区以外服务于机关的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国管局”)是机关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批、投资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称“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建设项目申请和具体使用要求,参与或组织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
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选择的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称“项目管理单位”),承担依据委托协议或合同规定的工程建设管理事项。
第四条 机关建设项目应贯彻勤俭节约、经济适用的要求。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实行项目全过程控制;采用先进技术,节能降耗;有效控制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 机关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确立,工程初步设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证,组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项目使用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环节和先后顺序,逐项履行报批手续。上一环节未完成时不能进入下一环节。未履行程序擅自开工的不予安排投资。项目使用单位不得越权审批建设项目。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六条 机关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相关工作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承办,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机关建设项目的评审、合同管理、审计等咨询服务业务,也应面向市场,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第七条 积极推进“代建制”管理模式,实行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相分离的体制,逐步实行委托项目管理公司、项目总承包等专业化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建立健全机关建设项目责任制,通过签定建设项目管理责任书和廉政责任书,明确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等各方的相应责任。
第二章 项目确立
第九条 机关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提出建设项目申请。
(一)中央国家机关长远发展规划;
(二)机关实际需求及事业发展,确有必要;
(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北京市城市规划和市政要求;
(五)无法从现有存量办公用房中调整解决;
(六)其它条件。
第十条 申请机关建设项目须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项目建议书,必要时还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地点,拟建规模、内容和标准,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项目进度安排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1)项目概况;(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3)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条件论证;(4)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规划设计方案;(5)项目外部安全、保密环境;(6)环保措施;(7)消防;(8)节能、节水;(9)总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10)投资效益分析;(11)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1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13)结论;(14)附件。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新建、扩建项目,总投资在7000万元以下的,由国管局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征求发展改革委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总投资在7000万元以上的,由国管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核同意后报发展改革委,由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培训中心建设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翻建项目,以及办公区以外服务于机关的建设项目,由国管局按程序严格审批,必要时商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审批。
现有培训中心确需维修、改造的,要从严审批。
第十三条 国管局在收到项目使用单位项目申请后,应充分研究和论证,必要时应组织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及时予以批复或审核后上报。
第十四条 机关建设项目实行储备制度。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确定立项后的项目,进入项目储备库,作为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项目设计
第十五条 机关建设项目确立后,项目使用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开展项目设计。项目设计主要包括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第十六条 规划设计方案主要包括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筑物外部造型、内部布局,工艺技术路线,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主要包括:(1)设计说明书、总平面图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用设施、管线图纸;(2)材料、设备需求清单;(3)工程概算文件,以及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建设项目与市政、公用、供电、电信、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协议文件或配合方案等有关材料;(4)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十八条 规划设计方案应充分论证,必要时国管局可要求有关单位进行多种方案的比较分析,或组织有关专家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审核。
国管局组织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单位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及时批复,明确初步设计的修改内容和概算的调整意见。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概算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投资估算的出入不得大于5%,否则将对项目进行重新决策。
初步设计阶段批准的概算即为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确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投资突破概算时,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管理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必须落实初步设计的修改意见。项目管理单位须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施工图进行优化。
第四章 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投资计划根据投资总量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区别轻重缓急,按项目进度合理安排。
凡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规划设计方案已经审定;
(二)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概算投资已确定,并已列入项目储备库;
(三)除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外,其它投资已经基本落实。
第二十二条 机关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预算)的编制周期为上年度1月份至12月份:
(一)1月份至5月份为各部门研究需求和申报时间;
(二)5月份至9月份为国管局汇总、与各部门交换意见和编制计划的时间;
(三)9月份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四)10~12月份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沟通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十三条 机关建设项目年度投资预算在本年度4月份下达。年度计划执行中,项目投资需求和支出情况如发生变化,各部门应及时通报国管局。国管局依据情况审核同意后,调整投资计划,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监管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具备开工条件,项目使用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提出开工报告,开工报告批准后即可进行项目施工。
项目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项目审批手续;
(二)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预算);
(三)已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与复审;
(四)已完成施工和监理招标投标工作;
(五)已完成现场“三通一平”。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采取集中统一管理下的项目代理建设模式,主要通过招标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或委托有项目管理能力和条件的项目使用单位代理组织实施。
国管局与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签订建设项目管理责任书和廉政责任书,明确决策程序和项目执行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防腐倡廉的要求和措施,并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管理责任书和廉政责任书的条款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建立健全机关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计算机网络系统,逐步实现对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标投标、施工组织、监理、合同管理和资金支付、审计和后评价等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控制。
第二十六条 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过程中,应有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项目使用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在招标前和中标后,与各投标人、中标人签订廉政责任书。国管局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建设监理制,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工程协调作用,实现质量、投资、进度和安全的控制目标。
第二十八条 机关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设计、施工、采购和工程监理要依法订立合同。应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合同条件为范本,逐步形成适合机关建设项目特点的合同文本,适应市场经济需要,规范和统一合同管理。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因规模发生变化、使用功能调整、装修和设备标准提高等因素,将导致投资突破初步设计概算的,必须报国管局重新进行方案和概算审批。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国管局应加强对项目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指导,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细化操作程序;采用技术手段定期分析预算控制状态;严格资金支付手续,督促工程及时结算。
第三十一条 项目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规定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和项目使用部门档案室,并向国管局报送一套电子版档案。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申请和拨付资金。项目预算资金要专款专用,按规定标准开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的使用性质。
第三十三条 项目预算纳入国管局部门预算的,按国管局《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试行办法》(局办字〔2001〕40号)执行;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制度,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程序支付资金。工程价款结算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按工程结算价款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三十五条 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应结合本部门特点,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建立预算资金审核制度;做好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制、审核、报批工作;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审核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国管局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和决算审核。
第七章 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重要项目由国管局组织验收。
第三十八条 竣工验收须提供下列文件:(1)竣工验收报告;(2)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竣工图;(3)设备技术说明书;(4)竣工决算、竣工决算审计报告;(5)设备设施试运行报告;(6)工程质量合格文件;(7)其它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检验文件和各种技术资料。
第三十九条 验收合格后,项目使用部门须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或年度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十条 建设工作完成后,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要写出总结报告,分析建设过程中各方的成绩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一段时间后,国管局要对项目的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运营全过程,进行全面、系统的综合评价。机关建设项目后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7. 潮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制度总则
为了加强学院基建工程的管理,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不断推进基建工程管理的制度化建设,以保证基建项目建设的质量,规范校内招投标工作.保证国家,学校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提高经济效益,降低成本费用,以适应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招投标范围
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代理单位的确定;
建设项目中的甲供材;
小型基建工程施工招标.
组织
在西校区建设指挥部下设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小组,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小组在建设指挥部直接领导下,负责招投标范围内的招投标工作.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小组的职责
1),制定招(议)标文件或详细购物标准,安排招标日程;
2),多渠道,广泛收集信息,对信息进行筛选,并向有关企业或厂家发布信息或邀标函,收取投标书或报价书;
3),根据需要安排相关人员到有关企业或厂家考察;
4),举行招(议)会议,按程序开标后确定中标单位;
5),确定中标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
6),物品验收,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事宜;
7),对招(议)标等工作相关的信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反馈,归案等工作;
8),处理招(议)标过程中的其他有关工作.
9),招投标材料归档.
招投标程序
招投标小组负责编制和发放招标文件及收标书等具体工作;
组织评标委员会负责开标和评标工作,人数一般为7-11人;
每次评委成员根据每次招标内容确定,由招投标小组成员,审计,纪检,工会,与招投标内容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组成;
在开标前4小时确定每次评委成员;
组织评委阅读招标文件,讨论评标办法;
开标;
确定中标单位,评委签字,并对下一步签定合同提出建议和意见.
建立招标评委库
评委库按照有关条件在学院相关的单位基础上,选出30人的评委库(名单不公布).
评委职责及要求
1),评委发言或投票打分要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评委要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并了解和熟悉有关情况;
3),评委提出的评标办法应在最低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的范围内;
4),评委应严肃认真地对招标文件逐一核对,比较,审查;
5),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积极提出处理意见;
6),评委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或其它有可能影响公正评审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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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投标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2.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0条?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适用范围?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服务采购等领域。
该条例规定了招投标的程序、条件、要求等,旨在保障公平竞争、提高采购效率、防止腐败行为。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招标人、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各个领域的招投标活动,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4. 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拟公开招标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上述情形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适用邀请招标的条件。
5. 三资管理条例?
村集体三资管理条例如下:
一、资金管理制度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上级和部门对村级的专项补助和拨款、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收入、集体资产及资源拍卖收入、投资收益、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救济扶贫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征地补偿费,以及各种代收、借、贷等其他收入。
(二)坚持收支两条线。村集体平日所取得的现金收入(含借、贷款),必须及时足额上交办事处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代管,严禁坐收坐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坐收坐支现金的,年终扣支部书记考核工资的10%,其他干部和报账员各扣5%。
(三)库存现金不得突破限额。各村备用金限额2000元,超限额外的现金,必须及时交办事处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代管。因违反现金管理制度规定导致短款、丢失、被盗,除追查责任外,其损失一律由本人赔偿。
(四)严禁白条抵库,借支、挪用和外借公款;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特别是村主要干部不得插手现金管理。
(五)实行预决算制度。村集体财务支出实行月份预决算制度,预决算要坚持“以收定支、量力而行”的原则,统筹安排,每月底(审接日)村“两委”根据下月工作计划,由包村干部、“两委”干部、理财小组成员共同作出下月份支出预决算,经经管统计审计中心主任、工作区书记审核后,报办事处主任审批,批复的预决算作为资金调拨凭据。
(六)财务开支权限审批制度。村集体支出要严格执行财务审批权限:500元以内的由四职干部共同研究决定;500-2000元以下的由两委集体研究审批;2000-5000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开支,经工作区、党工委、办事处领导审批,审批后按照“一定两议三监督”程序执行。并报经管统计审计中心进行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资金调拨手续。
(七)非生产性开支控制制度
1、取消招待费开支。但确属因招商引资、高效农业发展所发生的招待费用,实行特事特批,可由村两委研究,形成书面申请,报工作区书记审核,经领导同意后方可据实报销,除此以外,一律不准出现或报销招待费开支,弄虚作假入账的一经查出(或举报查实的)按贪污论处,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送交执法部门处理,形成白条抵库的年终从批复工资中扣除。
2、租车费开支。确属因集体建设项目、计划生育和招商引资等所发生的租车费,实行特事特批,必须将事由说明确,方可据实报销,除此以外,一律不准报销租车费。未经党工委、办事处批准,任何村庄不准随便配备汽车、摩托车、空调等交通工具或办公用品,集体不准报销燃修费。
3、电话费开支。村委办公室内的座机电话费实报实销,但要注意节约。村干部的通讯工具不准捆绑在集体固定电话上;支部书记的手机费每月由集体报销50元,村主任、村文书30元;村计生主任20元;其他两委成员的电话费一律不得由集体报销。
4、干部报酬及误工补贴开支。严格按照党工委、办事处批复发放,严禁超标准发放干部工资;一经发现查实超标准发放干部工资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退赔,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农村集体办公用品的开支。各村庄不准购买数量多且金额大的办公用品,也不得擅自印制公用笺,凡出现一律不得报销入账,并由当事人负担。
6、报刊费的开支。严格按照党工委、办事处批复的报刊费数额列支,任何村庄不得随意订阅其它报纸和刊物,如出现批复外的报刊费开支,由当事人自行负担。
7、村干部外出考察学习,需事先向工作区申请,报党工委、办事处批准。否则,不得外出;私自外出者,费用自理,并追究支部书记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8、村集体村级经济不得新增债务。未经党工委、办事处批准严禁出现集资、借款、贷款业务;严禁以任何理由为集体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贷(借)款提供经济担保;严禁靠借(贷)款搞基本建设;严禁借款发放干部工资、入保险;严禁外借公款,由于私自外借公款给集体造成损失的,由批准人和经手人共同负担。
二、资产管理制度
村集体发生资产购建和处置(包括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变卖、联用、股份合作、转让、盘盈、盘亏等)的,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意见。村“两委”会议对资产的处置提出主导意见和建议。
(二)办事处审批。携带会议记录和相关资料向工作区和经管中心汇报并审核,报分管领导进行审批。
(三)召开会议审议决策。办事处审核批准后,提交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审议通过后实施,没有通过的暂缓实施,待条件允许后另行研究。
(四)表决结果进行公示。将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以及相关应该公开的资料在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公示期为7天。
(五)组织实施。公示期过后,由村“两委”干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要吸收部分党员、村民代表、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监督,工作区、经管中心派人现场监督。
(六)实施结果公示。组织实施结束后,要将实施结果和完成的情况进行公示,看是否违背了群众意愿、是否与审议的结果一致、是否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七)无异议后,签订和同、整理资料,归档保管。
三、资源管理制度
集体资源包括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应建立健全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逐项记录。
(一)集体所有资源性资产需对外承包、租赁,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两委”提出意见必须先报办事处审批,经工作区、建设中心、经管中心派人实地查看。
2、查看审核同意后,三方在“农村合同签订审批表”中签字,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审批。
3、办事处审批后,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联席会议讨论审议,没有通过的暂缓实施,待条件允许后另行研究。
4、将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以及相关应该公开的资料在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公示期为7天。
5、公示期过后,由村“两委”干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进行招投标。投标时吸收部分党员、村民代表、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监督,工作区、经管中心派人现场监督。
6、投标结束后,将实施结果进行公示。
7、经管中心按办事处审批意见,结合法律、法规和其它应该约束的事项,拟定出合同,经双方同意后,签订合同,经管中心留存一份。
8、整理资料,归档保管。
(二)集体土地对外承包,期限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执行,承包期限最长为三年。
(三)严禁村“两委”将集体土地以叫行、拍卖等形式,变卖给村民作为宅基地使用。
(四)已经承包并且合同条款履行到位的,仍按原合同执行,合同条款履行不到位的,应根据合同有关条款终止合同。
(五)承包合同已到期的,集体应依法收回土地。收回后要先作为增减人口用地处理,剩余的土地另行发包(发包程序按资源管理制度第一条执行)。
6. 国家建设项目管理条例全文?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实现项目管理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以下称“机关建设项目”)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使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行政事业费以及部门自有资金进行的服务于机关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办公用房新建、扩建、翻建、维修改造项目,办公区以外服务于机关的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国管局”)是机关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批、投资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称“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建设项目申请和具体使用要求,参与或组织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
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选择的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称“项目管理单位”),承担依据委托协议或合同规定的工程建设管理事项。
第四条 机关建设项目应贯彻勤俭节约、经济适用的要求。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实行项目全过程控制;采用先进技术,节能降耗;有效控制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 机关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确立,工程初步设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证,组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项目使用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环节和先后顺序,逐项履行报批手续。上一环节未完成时不能进入下一环节。未履行程序擅自开工的不予安排投资。项目使用单位不得越权审批建设项目。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六条 机关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相关工作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承办,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机关建设项目的评审、合同管理、审计等咨询服务业务,也应面向市场,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第七条 积极推进“代建制”管理模式,实行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相分离的体制,逐步实行委托项目管理公司、项目总承包等专业化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建立健全机关建设项目责任制,通过签定建设项目管理责任书和廉政责任书,明确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等各方的相应责任。
第二章 项目确立
第九条 机关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提出建设项目申请。
(一)中央国家机关长远发展规划;
(二)机关实际需求及事业发展,确有必要;
(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北京市城市规划和市政要求;
(五)无法从现有存量办公用房中调整解决;
(六)其它条件。
第十条 申请机关建设项目须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项目建议书,必要时还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地点,拟建规模、内容和标准,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项目进度安排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1)项目概况;(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3)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条件论证;(4)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规划设计方案;(5)项目外部安全、保密环境;(6)环保措施;(7)消防;(8)节能、节水;(9)总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10)投资效益分析;(11)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1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13)结论;(14)附件。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新建、扩建项目,总投资在7000万元以下的,由国管局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征求发展改革委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总投资在7000万元以上的,由国管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核同意后报发展改革委,由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培训中心建设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翻建项目,以及办公区以外服务于机关的建设项目,由国管局按程序严格审批,必要时商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审批。
现有培训中心确需维修、改造的,要从严审批。
第十三条 国管局在收到项目使用单位项目申请后,应充分研究和论证,必要时应组织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及时予以批复或审核后上报。
第十四条 机关建设项目实行储备制度。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确定立项后的项目,进入项目储备库,作为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项目设计
第十五条 机关建设项目确立后,项目使用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开展项目设计。项目设计主要包括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第十六条 规划设计方案主要包括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筑物外部造型、内部布局,工艺技术路线,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主要包括:(1)设计说明书、总平面图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用设施、管线图纸;(2)材料、设备需求清单;(3)工程概算文件,以及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建设项目与市政、公用、供电、电信、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协议文件或配合方案等有关材料;(4)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十八条 规划设计方案应充分论证,必要时国管局可要求有关单位进行多种方案的比较分析,或组织有关专家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审核。
国管局组织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单位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及时批复,明确初步设计的修改内容和概算的调整意见。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概算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投资估算的出入不得大于5%,否则将对项目进行重新决策。
初步设计阶段批准的概算即为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确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投资突破概算时,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管理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必须落实初步设计的修改意见。项目管理单位须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施工图进行优化。
第四章 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投资计划根据投资总量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区别轻重缓急,按项目进度合理安排。
凡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规划设计方案已经审定;
(二)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概算投资已确定,并已列入项目储备库;
(三)除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外,其它投资已经基本落实。
第二十二条 机关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预算)的编制周期为上年度1月份至12月份:
(一)1月份至5月份为各部门研究需求和申报时间;
(二)5月份至9月份为国管局汇总、与各部门交换意见和编制计划的时间;
(三)9月份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四)10~12月份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沟通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十三条 机关建设项目年度投资预算在本年度4月份下达。年度计划执行中,项目投资需求和支出情况如发生变化,各部门应及时通报国管局。国管局依据情况审核同意后,调整投资计划,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监管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具备开工条件,项目使用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提出开工报告,开工报告批准后即可进行项目施工。
项目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项目审批手续;
(二)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预算);
(三)已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与复审;
(四)已完成施工和监理招标投标工作;
(五)已完成现场“三通一平”。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采取集中统一管理下的项目代理建设模式,主要通过招标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或委托有项目管理能力和条件的项目使用单位代理组织实施。
国管局与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签订建设项目管理责任书和廉政责任书,明确决策程序和项目执行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防腐倡廉的要求和措施,并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管理责任书和廉政责任书的条款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建立健全机关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计算机网络系统,逐步实现对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标投标、施工组织、监理、合同管理和资金支付、审计和后评价等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控制。
第二十六条 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过程中,应有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项目使用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在招标前和中标后,与各投标人、中标人签订廉政责任书。国管局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建设监理制,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工程协调作用,实现质量、投资、进度和安全的控制目标。
第二十八条 机关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设计、施工、采购和工程监理要依法订立合同。应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合同条件为范本,逐步形成适合机关建设项目特点的合同文本,适应市场经济需要,规范和统一合同管理。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因规模发生变化、使用功能调整、装修和设备标准提高等因素,将导致投资突破初步设计概算的,必须报国管局重新进行方案和概算审批。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国管局应加强对项目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指导,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细化操作程序;采用技术手段定期分析预算控制状态;严格资金支付手续,督促工程及时结算。
第三十一条 项目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规定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和项目使用部门档案室,并向国管局报送一套电子版档案。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申请和拨付资金。项目预算资金要专款专用,按规定标准开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的使用性质。
第三十三条 项目预算纳入国管局部门预算的,按国管局《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试行办法》(局办字〔2001〕40号)执行;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制度,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程序支付资金。工程价款结算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按工程结算价款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三十五条 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应结合本部门特点,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建立预算资金审核制度;做好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制、审核、报批工作;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审核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国管局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和决算审核。
第七章 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重要项目由国管局组织验收。
第三十八条 竣工验收须提供下列文件:(1)竣工验收报告;(2)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竣工图;(3)设备技术说明书;(4)竣工决算、竣工决算审计报告;(5)设备设施试运行报告;(6)工程质量合格文件;(7)其它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检验文件和各种技术资料。
第三十九条 验收合格后,项目使用部门须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或年度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十条 建设工作完成后,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要写出总结报告,分析建设过程中各方的成绩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一段时间后,国管局要对项目的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运营全过程,进行全面、系统的综合评价。机关建设项目后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7. 潮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制度总则
为了加强学院基建工程的管理,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不断推进基建工程管理的制度化建设,以保证基建项目建设的质量,规范校内招投标工作.保证国家,学校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提高经济效益,降低成本费用,以适应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招投标范围
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代理单位的确定;
建设项目中的甲供材;
小型基建工程施工招标.
组织
在西校区建设指挥部下设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小组,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小组在建设指挥部直接领导下,负责招投标范围内的招投标工作.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小组的职责
1),制定招(议)标文件或详细购物标准,安排招标日程;
2),多渠道,广泛收集信息,对信息进行筛选,并向有关企业或厂家发布信息或邀标函,收取投标书或报价书;
3),根据需要安排相关人员到有关企业或厂家考察;
4),举行招(议)会议,按程序开标后确定中标单位;
5),确定中标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
6),物品验收,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事宜;
7),对招(议)标等工作相关的信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反馈,归案等工作;
8),处理招(议)标过程中的其他有关工作.
9),招投标材料归档.
招投标程序
招投标小组负责编制和发放招标文件及收标书等具体工作;
组织评标委员会负责开标和评标工作,人数一般为7-11人;
每次评委成员根据每次招标内容确定,由招投标小组成员,审计,纪检,工会,与招投标内容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组成;
在开标前4小时确定每次评委成员;
组织评委阅读招标文件,讨论评标办法;
开标;
确定中标单位,评委签字,并对下一步签定合同提出建议和意见.
建立招标评委库
评委库按照有关条件在学院相关的单位基础上,选出30人的评委库(名单不公布).
评委职责及要求
1),评委发言或投票打分要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评委要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并了解和熟悉有关情况;
3),评委提出的评标办法应在最低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的范围内;
4),评委应严肃认真地对招标文件逐一核对,比较,审查;
5),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积极提出处理意见;
6),评委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或其它有可能影响公正评审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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