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前科消灭制度是否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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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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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翕张
今年两会期间,有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建议,引起一定的热议,多家重要媒体也有报道,但似乎并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
委员之所以呼吁建立前科消灭制度,是因为我国存在多年的前科报告制度。
根据《刑法》第100条的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一、前科制度的前世今生
在古代,就有类似的前科制度,比如墨刑,又被称为是黥刑、黥面,在古代算是最轻的刑罚种类,是在犯人的脸上或额头上刺字或图案,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墨刑对监犯的身体状态现实影响不算大,但脸上的刺青,会令监犯失去尊严。
最著名的例子就是宋江,即便后期宋江在梁山做大哥大,威风八面,但在私底下,宋江是时时刻刻不忘寻求江湖秘方把脸上的印记给消除掉。
由此可见,脸上刻字给宋江心灵上造成的痛苦,远大于一般的肉刑。
在当代社会中,刑罚中依然规定前科报告制度,主要还是从犯罪预防、加强社会管理的角度出发,让用人单位等及时全面了解情况,做到心中有数,管理上也收放有度。
在信息联通系统并不发达的年代,并没有一个全国性的统一信息网络,查询也不便利,受过刑罚的人员主动报告,显得尤其重要,如果不报告,用人单位可能完全不知道属于前科人员。
虽然刑法第100条明确规定的是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而且不得隐瞒,但由于刑法没有规定不如实报告的后果,也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查实的义务和责任,虽然很多用人单位在用人的时候,有的也会要求应聘者出具无犯罪证明,际上并没有进行足够的甄别,特别是一些私人、小微单位,根本没有这个气力的甄别。
所以,在很多媒体报道中,一些前科人员在用人单位已经工作几年、十几年,作为雇主,根本不知道的情形。
在当今信息十分发达的年代,各种信息密集汇聚,如实报告与否,已经不是必要条件,只要用人单位想去了解,基本上在任何一个派出所都能查询到。
二、前科制度的利弊冷暖
应该说,对特定人员进行甄别,是现代社会管理的需要和普遍的做法,不仅前科人员,对于其他有特定经历的人员,比如吸毒人员等,大多也建立了统一的人员信息库。
由于社会观念的因素,对前科人员,还存在一定的认识上的偏见,一些用人单位往往对前科人员不敢用、不愿用。导致一些有过前科的人员,后期难以就业,加之本身学历低、文化不高等因素,在大学生都难以就业的情况下,前科人员就业就难上加难,即便就业,也是一些苦累重的工作。
除此之外,比如教师法规定: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法官法、检察官法也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此外,我国的律师法、会计法、兵役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即便是在现在一些就业门槛较低的行业,比如快递、滴滴、美团骑手等,也可能因为系前科人员,而被公司永久拉黑,被限制在行业之外。
除了就业之外,前科人员子女在入学等方面,可能也会受影响。
实际上,有一些前科人员,可能并没有那么严重的社会危险性,也不存在特殊预防的理由。
典型的就是醉驾人员。
醉驾入刑九年,因为醉驾而入刑的人,在全国早已经超过百万人员,而且每年还在以20-30%进行快速增长,而且大多以中青年男性为主,大多都是养家糊口的主力,很多必须以驾驶作为职业的基本要求和需要。
实际上,醉驾者大多只是危险犯,不是实害犯,没有产生实际的损害,因为一时侥幸,为了省几十块钱,喝了二两酒,被定罪入刑,如果说被判刑已经达到了罪责刑相适应,那么,要是再终身背上前科人员的标签,受到各种潜在的不利影响,则可能罪责刑不适应、不相称的情形。
还有的人,因为年少轻狂打架斗殴被判刑,出狱后,就因为前科人员的标签,则再也回不到过去,即便早已经么有了那种年少轻狂。
从社会的角度而言,每年被判处刑罚的人员,都超过100万,多的时候可能接近200万,几十年累积下来,已经是一个大几千万的数,这样一大批带有标签,不被社会友好接纳的人员,长期存在,长期在社会中被孤立边缘,也不是一个好事。
也正是因为这样,所以有些人只有在犯罪同行、同是前科人员那才能找到慰藉和接纳,导致一步错,步步错。
去办理刑事案件时,很多被告人都反应,想好好工作,也没机会,一旦指导是前科人员,就遭受各种排挤和白眼,内心极其的失落和怨恨,只能找到狱友,才能被真心接纳和接受,而且就自己放弃了自己,破罐子破摔了!
国家在2019年已经进行了特赦,很好的展现了中华文明慎刑恤囚、明刑弼教的优良传统,推进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对于在进行刑罚的人员,都可以特赦,那么对已经刑罚执行完毕的人员,进行一定的政策调整,也有一定的合理性。
三、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方法步骤
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应该说并不是完全消灭、彻底消灭、一次性的删除,而是根据不同犯罪类别,分不同情况,有节奏、分步骤的采取封存、消除等方式。
首先,就可以以醉驾人员为试点,比如对于五年内没有任何犯罪行为的,可以封存犯罪记录,八年内没有的,永久删除犯罪记录,这批人多,本身罪责不大,及时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和删除,社会的反感情绪不大,接纳程度也高,而且也好操作。
同时,也可以结合现阶段复产复工、经济下行的大背景,对于一些相对较轻的经济犯罪和过失犯罪,可以以纳税额、创造就业数等为考虑因素,对于在一定时间纳税或者推动就业达到一定程度的,可以封存犯罪记录。
比如3年内创造税收达500万或者3年内累计创造就业岗位20个的,可以封存,对于5年内创造税收达1000万或者5年内累计创造就业岗位100个的,可以删除犯罪记录,对于他们而言,通过自身的努力,好不容易洗白了,当然是不愿意再犯罪了。
其次,也应当有底线思维。
我刑法第66条关于特殊累犯的规定和刑法第356条关于毒品再犯的规定表明,刑法对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这四类犯罪所采取的态度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远超过一般的刑事犯罪,刑法对犯该类犯罪的行为人再犯的处罚要重于一般的刑事犯罪。
除了上述四类犯罪以外,对于严重暴力犯罪的行为人人身危险性也大于一般的犯罪人,社会民众对此类犯罪人的内心恐惧极大。在构建前科消灭制度时,需要考虑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社会大众的接受程度。
对犯罪人进行前科消灭本是出于保障人权,帮助犯罪人复归社会,预防犯罪人因前科带来歧视和不平等而再次犯罪,节约司法资源。但是倘若过分关注所谓的绝对平等而不考虑罪与罪之间社会危害性的差异,更有可能导致大众的恐慌和抵制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最后,有一些犯罪一定要加强前科报告。
有些犯罪是有瘾的,比如性侵、盗窃、诈骗等,虽然有的犯罪涉及的罪行不严重,但是这类人员再犯的危险性极高,在实践中,在此类犯罪中,也大量出现累犯、再犯,就足以说明问题。
比如,美国五十个州均已拥有自己的梅根法,刑满释放的性罪犯只有离开美国才能逃避登记和自己的资料被公诸于众的命运。最严格的俄罗勒冈州,搬到俄勒冈州居住的刑满释放的性罪犯必须在家里窗户上张贴醒目的记号,以警告邻居自己的身份。
所以,对这些犯罪人员,不仅不能给机会封存记录,而且应当加大报告、登记等,强化对这类犯罪的预防和打击。
古人讲浪子回头金不换,对于前科人员的管控,一棍子插到底的方式,可能单一了,在新时代,可以适当结合新形势,作出一些调整,或者先在一些地方试行,慢慢积累经验,相信以中国的智慧,什么事情都可以搞好搞定!
来源:法律读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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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翕张
今年两会期间,有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建议,引起一定的热议,多家重要媒体也有报道,但似乎并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
委员之所以呼吁建立前科消灭制度,是因为我国存在多年的前科报告制度。
根据《刑法》第100条的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一、前科制度的前世今生
在古代,就有类似的前科制度,比如墨刑,又被称为是黥刑、黥面,在古代算是最轻的刑罚种类,是在犯人的脸上或额头上刺字或图案,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墨刑对监犯的身体状态现实影响不算大,但脸上的刺青,会令监犯失去尊严。
最著名的例子就是宋江,即便后期宋江在梁山做大哥大,威风八面,但在私底下,宋江是时时刻刻不忘寻求江湖秘方把脸上的印记给消除掉。
由此可见,脸上刻字给宋江心灵上造成的痛苦,远大于一般的肉刑。
在当代社会中,刑罚中依然规定前科报告制度,主要还是从犯罪预防、加强社会管理的角度出发,让用人单位等及时全面了解情况,做到心中有数,管理上也收放有度。
在信息联通系统并不发达的年代,并没有一个全国性的统一信息网络,查询也不便利,受过刑罚的人员主动报告,显得尤其重要,如果不报告,用人单位可能完全不知道属于前科人员。
虽然刑法第100条明确规定的是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而且不得隐瞒,但由于刑法没有规定不如实报告的后果,也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查实的义务和责任,虽然很多用人单位在用人的时候,有的也会要求应聘者出具无犯罪证明,际上并没有进行足够的甄别,特别是一些私人、小微单位,根本没有这个气力的甄别。
所以,在很多媒体报道中,一些前科人员在用人单位已经工作几年、十几年,作为雇主,根本不知道的情形。
在当今信息十分发达的年代,各种信息密集汇聚,如实报告与否,已经不是必要条件,只要用人单位想去了解,基本上在任何一个派出所都能查询到。
二、前科制度的利弊冷暖
应该说,对特定人员进行甄别,是现代社会管理的需要和普遍的做法,不仅前科人员,对于其他有特定经历的人员,比如吸毒人员等,大多也建立了统一的人员信息库。
由于社会观念的因素,对前科人员,还存在一定的认识上的偏见,一些用人单位往往对前科人员不敢用、不愿用。导致一些有过前科的人员,后期难以就业,加之本身学历低、文化不高等因素,在大学生都难以就业的情况下,前科人员就业就难上加难,即便就业,也是一些苦累重的工作。
除此之外,比如教师法规定: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法官法、检察官法也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此外,我国的律师法、会计法、兵役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即便是在现在一些就业门槛较低的行业,比如快递、滴滴、美团骑手等,也可能因为系前科人员,而被公司永久拉黑,被限制在行业之外。
除了就业之外,前科人员子女在入学等方面,可能也会受影响。
实际上,有一些前科人员,可能并没有那么严重的社会危险性,也不存在特殊预防的理由。
典型的就是醉驾人员。
醉驾入刑九年,因为醉驾而入刑的人,在全国早已经超过百万人员,而且每年还在以20-30%进行快速增长,而且大多以中青年男性为主,大多都是养家糊口的主力,很多必须以驾驶作为职业的基本要求和需要。
实际上,醉驾者大多只是危险犯,不是实害犯,没有产生实际的损害,因为一时侥幸,为了省几十块钱,喝了二两酒,被定罪入刑,如果说被判刑已经达到了罪责刑相适应,那么,要是再终身背上前科人员的标签,受到各种潜在的不利影响,则可能罪责刑不适应、不相称的情形。
还有的人,因为年少轻狂打架斗殴被判刑,出狱后,就因为前科人员的标签,则再也回不到过去,即便早已经么有了那种年少轻狂。
从社会的角度而言,每年被判处刑罚的人员,都超过100万,多的时候可能接近200万,几十年累积下来,已经是一个大几千万的数,这样一大批带有标签,不被社会友好接纳的人员,长期存在,长期在社会中被孤立边缘,也不是一个好事。
也正是因为这样,所以有些人只有在犯罪同行、同是前科人员那才能找到慰藉和接纳,导致一步错,步步错。
去办理刑事案件时,很多被告人都反应,想好好工作,也没机会,一旦指导是前科人员,就遭受各种排挤和白眼,内心极其的失落和怨恨,只能找到狱友,才能被真心接纳和接受,而且就自己放弃了自己,破罐子破摔了!
国家在2019年已经进行了特赦,很好的展现了中华文明慎刑恤囚、明刑弼教的优良传统,推进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对于在进行刑罚的人员,都可以特赦,那么对已经刑罚执行完毕的人员,进行一定的政策调整,也有一定的合理性。
三、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方法步骤
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应该说并不是完全消灭、彻底消灭、一次性的删除,而是根据不同犯罪类别,分不同情况,有节奏、分步骤的采取封存、消除等方式。
首先,就可以以醉驾人员为试点,比如对于五年内没有任何犯罪行为的,可以封存犯罪记录,八年内没有的,永久删除犯罪记录,这批人多,本身罪责不大,及时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和删除,社会的反感情绪不大,接纳程度也高,而且也好操作。
同时,也可以结合现阶段复产复工、经济下行的大背景,对于一些相对较轻的经济犯罪和过失犯罪,可以以纳税额、创造就业数等为考虑因素,对于在一定时间纳税或者推动就业达到一定程度的,可以封存犯罪记录。
比如3年内创造税收达500万或者3年内累计创造就业岗位20个的,可以封存,对于5年内创造税收达1000万或者5年内累计创造就业岗位100个的,可以删除犯罪记录,对于他们而言,通过自身的努力,好不容易洗白了,当然是不愿意再犯罪了。
其次,也应当有底线思维。
我刑法第66条关于特殊累犯的规定和刑法第356条关于毒品再犯的规定表明,刑法对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这四类犯罪所采取的态度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远超过一般的刑事犯罪,刑法对犯该类犯罪的行为人再犯的处罚要重于一般的刑事犯罪。
除了上述四类犯罪以外,对于严重暴力犯罪的行为人人身危险性也大于一般的犯罪人,社会民众对此类犯罪人的内心恐惧极大。在构建前科消灭制度时,需要考虑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社会大众的接受程度。
对犯罪人进行前科消灭本是出于保障人权,帮助犯罪人复归社会,预防犯罪人因前科带来歧视和不平等而再次犯罪,节约司法资源。但是倘若过分关注所谓的绝对平等而不考虑罪与罪之间社会危害性的差异,更有可能导致大众的恐慌和抵制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最后,有一些犯罪一定要加强前科报告。
有些犯罪是有瘾的,比如性侵、盗窃、诈骗等,虽然有的犯罪涉及的罪行不严重,但是这类人员再犯的危险性极高,在实践中,在此类犯罪中,也大量出现累犯、再犯,就足以说明问题。
比如,美国五十个州均已拥有自己的梅根法,刑满释放的性罪犯只有离开美国才能逃避登记和自己的资料被公诸于众的命运。最严格的俄罗勒冈州,搬到俄勒冈州居住的刑满释放的性罪犯必须在家里窗户上张贴醒目的记号,以警告邻居自己的身份。
所以,对这些犯罪人员,不仅不能给机会封存记录,而且应当加大报告、登记等,强化对这类犯罪的预防和打击。
古人讲浪子回头金不换,对于前科人员的管控,一棍子插到底的方式,可能单一了,在新时代,可以适当结合新形势,作出一些调整,或者先在一些地方试行,慢慢积累经验,相信以中国的智慧,什么事情都可以搞好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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